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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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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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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报送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3)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5)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6)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备案事项: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审批事项: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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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