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5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报送资料】
(1)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实际管理机构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内主管控股股东情况说明。
(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5)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6)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7)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8)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记录。
(9)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10)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说明。
(11)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说明。
(12)变更理由及情况说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