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