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Ø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58。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2)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审批申请表》2份。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基本流程】
(1)备案事项
(2)审批事项
【基本规范】
(1)备案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审批事项: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