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报送资料】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2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完整填写减(免)税额等内容,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POS机)或现金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