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2)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人资料,核对申报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资格,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纳税。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为当场缴税的申报人开具代征代扣税款汇总缴库的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