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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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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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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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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