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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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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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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收缴设备,即时办结。 

3)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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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