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