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此,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