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站内搜索:
bu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12366热线 >> 热点咨询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具体有哪些?
bug
发布日期:2017-06-06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庆市地税局 | 【 字体:
bug
bug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bug
bug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版权所有:365赛事投注 皖ICP备09009541号
联系信箱:aqdsj02@mail.hf.ah.cn 地址:安庆市孝肃路251号 邮编:246000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您是第 位访客
皖公网安备 34080302000053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