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九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谢谢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部门: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4-02-25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