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您好!我对在贵局咨询的:在2010年经当地住建部门批准,自己投资将原房改房拆除到2012年重新建成300平方米的住宅楼,当时是自购材料,请工匠施工是按天和工时付工资,自己以居住了2年多,现在想对外出售,回乡下重新建平房养老,请问要不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没有优惠政策?财税【2013】62号文不够详细。咨询当地地税部门也是把握不住这份文件精神,求解答,谢谢!接到您的回复再次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是: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04/30不理解求解释,谢谢!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62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所谓“自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的行为。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您可以带上相关具体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咨询。谢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部门:劳财税科 答复时间:2014-05-05 1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