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站内搜索:
bu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bug
发布日期:2016-10-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科 | 【 字体:
bug
bug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bug
bug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网站建议
版权所有:365赛事投注 皖ICP备09009541号
联系信箱:aqdsj02@mail.hf.ah.cn 地址:安庆市孝肃路251号 邮编:246000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您是第 位访客
皖公网安备 34080302000053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36:58